经济法问题,把解释写出来

经济法问题,把解释写出来
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,决定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.李律师在审查
发起人拟订的方案时,提出几条意见.下述意见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
A“发起人只有现公司的全部现有股东4人,不足法定人数”
B“新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,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”
C“新公司设股份100万股,拟对外募集70万股,高于法律规定的比例限制”
D“原公司现有资产总额500万元,负债200万元.发起人仅以原公司资产作为出资,尚
不足缴纳其应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”
其他人气:822 ℃时间:2020-05-21 04:45:22
优质解答
答案是C
  选项A,根据《公司法》第79条,设立股份有限公司,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.所以4人已足够,A错误.
  选项B,根据《公司法》第81条第3款,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.本题800万亦满足,B错误.
  选项C,根据《公司法》第85条,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,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.本题中由于拟设100万股中对外募集70万股,也就是发起人认购30万股,小于35%的限制,C正确.
  选项D,首先根据《公司法》第96条,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,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.所以公司净资产为500万元-200万元=300万元.结合BC选项中注册资本800万的描述和认购35%的要求,发起人应当缴纳的认购股份全部股款至少为800万元×35%=280万元.净资产300万足以缴纳应付的280万元股款,D错误.
  题外话,这道题是1998年律考的真题,当时的答案是ABCD,但是2005年《公司法》修订,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,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由5人以上变为2-200人,注册资本的下限由1000万降低到500万,所以这道题的答案也发生了变化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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